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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 22 号
zhangjingyu 
第二章 业余无线电台设置审批第五条 国家对业余无线电台实施分类管理。业余无线电台分类管理规定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另行制定。第六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熟悉无线电管理规定;

(二)具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操作技术能力;

(三)无线电发射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;
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单位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的,其业余无线电台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,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。个人申请设置具有发信功能的业余无线电台的,应当年满十八周岁。第七条 申请设置业余无线电台,应当向设台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:(一)《业余无线电台设置(变更)申请表》;

(二)《业余无线电台技术资料申报表》;

(三)个人身份证明或者设台单位证明材料的原件、复印件。申请人为单位的,还应当提交其业余无
zhangjingyu回帖于2017-10-01 22:07[查看电脑版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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