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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握草,什么情况,酒不醉人人自醉?
未来首先 
本院认为
本院认为,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并将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对外销售,其行为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;被告人F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系行为亦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应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。淅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人F某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,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。被告单位及被告人F某某于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,并缴纳罚金,确有悔罪表现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辩护人提出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,本院予以采纳。被告人F某某已年满七十五周岁,认罪悔罪,应当对其判处缓刑。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经营秩序,打击刑事犯罪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七十二条、七十三条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未来首先回帖于2023-02-02 14:52[查看电脑版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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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罚金人民 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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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审理查明:
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于2005年成立,法定代表人系被告 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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