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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握草,什么情况,酒不醉人人自醉?
未来首先 
判决结果
一、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。(已缴纳)
二、被告人F某某犯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二年,缓刑二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(已缴纳)
(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)
三、对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退缴至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203元予以没收,上缴国库。
四、对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召回的有毒、有害食品("特制三鞭酒"20150826批次772件,"宛西六味"20140922批次200件194件,"玛咖配制酒"20150806批次134件,"特制劲满酒"20150328批次335件)予以没收、销毁。
五、被告人F某某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,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。
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两份。
未来首先回帖于2023-02-02 14:52[查看电脑版]
下一楼»:喝酒喝出来不少事儿来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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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院认为,被告单位西峡县宛西酒业有限公司在生产的食品中掺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 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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